我是2007年12月19日在**公司工作。在工作前说好:第一个月试用工资1300元,第二个月1400元,第三个月转正1500元,每个星期单休,星期天。我是2008年1月17日中午离职。本人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无任何违纪行为,迟工手续办理全部正常。2008年2月15日我到公司拿工资只有560元。
我找公司要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公司却找出很多理由扣发:比如扣全勤工资,在就是按每月30天工作时计算,另外补贴生活费等。之前却没有跟我说这些。我找劳动局:他们叫我填了表,然后半个月都不回复我。期间我也打过电话,但总不给个明确的答复,只到现在2008年3月17日。我不知道怎么办?
2008年3月17日。
1、“半个月都不回复我。期间我也打过电话,但总不给个明确的答复,只到现在2008年3月17日”:劳动局这样做并不违反规定、也不等于他们“不管”。因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所以,不要着急,请耐心等待。
2、“我不知道怎么办?”:
(1)准备你与公司“工作前说好”的证据,提供给劳动局,会使事情处理的更快一些。
(2)如果你没有与公司“工作前说好”的证据:公司发给你的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不算是违法,你“找公司要回属于自己的工资”的主张就很难实现了。
我是2007年12月19日在**公司工作。在工作前说好:第一个月试用工资1300元,第二个月1400元,第三个月转正1500元,每个星期单休,星期天。我是2008年1月17日中午离职。
本人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无任何违纪行为,迟工手续办理全部正常。2008年2月15日我到公司拿工资只有560元。 我找公司要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公司却找出很多理由扣发:比如扣全勤工资,在就是按每月30天工作时计算,另外补贴生活费等。
之前却没有跟我说这些。我找劳动局:他们叫我填了表,然后半个月都不回复我。期间我也打过电话,但总不给个明确的答复,只到现在2008年3月17日。我不知道怎么办?
2008年3月17日
……关键是你“说好的”的证据。
有证据就你主张权利,而且一定能胜诉。 否则,对方否认,你不能证明“说好的”,就没有办法了。这就是“口说无凭、立字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