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不买房不装修有没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的10%以上部分;
4、离休、退休的;
5、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全部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的10%以上部分;
4、离休、退休的;
5、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职工符合1、2、3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期限和凭证
1、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度、提取期限和提取凭证如下:
(1)提取额度:
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提取期限:
职工(配偶)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 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不能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度、提取期限和提取凭证如下:
(1)提取额度:
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2)提取期限:
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3)提取凭证:
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3、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月均收入10%以上部分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度、提取期限和提取凭证如下:
(1)提取额度: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提取期限:
每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提取凭证:
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 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租住私房的 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 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4、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5、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7、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提供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职工符合本须知第一条提取条件中第9项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提取凭证如下:
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供户口簿、《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提取声明》。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职工符合本须知第9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当提供如下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的 提供租赁证明、租金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发票等。
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
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单位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建行网点购买《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在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单位到银行网点购买)。
3、职工携带身份证原件、上述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到建行指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银行网点工作人员查看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予以办理提取审核,并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
5、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将现金交给职工或为职工办理转账手续,同时将《受理回执》的一联交给职工。
6、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须知1、2、3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2、职工符合本须知提取条件4、5、6、7条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职工符合本须知提取条件第9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4、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
5、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将通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或其他法律手段予以办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