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怎么样退市??上市公司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节选: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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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节选: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因第14。
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因第14。
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五)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七)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八)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九)因第14。
1。1 条(五)项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十二)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十三)公司解散;
(十四)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在法定披露期限或本所规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
3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预计可能出现第14。3。1 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个年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4 上市公司出现第14。
3。1 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
3。1 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决定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在决定不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同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
3。1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十)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在公司公告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十一)项情形的,本所在吸收合并方提出上市申请的同时,对被吸收合并方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4。
3。1 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
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
3。1 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者在股东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后,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十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4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5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3。16 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规定聘请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的,本所在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14。3。17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8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14。
3。19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第14。1。1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后果严重;
(二)因第14。
1。13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情形在六个月内未能消除;
(三)因第14。1。13 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情形在两个月内未能消除;
(四)因第14。
1。13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或者未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
14。3。20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节选: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14。
1。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三)因14。
1。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四)因14。1。1条第(一)、(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相关定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因14。
1。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仍为负;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七)因14。
1。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因14。1。1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九)因14。
1。1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一)因14。
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十二)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五)因14。
1。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股权分布状况或股东人数仍未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六)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十七)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八)因13。
2。1条第(九)项情形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其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十九)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二十)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一)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二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十四)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受理或者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二)、(六)、(八)、(十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或者本所限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三)、(五)、(十)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五)、(十)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相关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七)、(九)、(十二)项情形的,本所在限定的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
3。1条第(十五)项情形的,本所在六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
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回购或者收购目的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的申请。
本所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14。
3。1条第(十七)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八)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九)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十)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立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十一)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4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5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3。16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7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
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
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者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
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8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办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