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利息计算的四种类型是什么?
一、定期有息借款。由于借贷双方借款时,在借条(据)中对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都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借款利息比较容易计算,故不作分析。
二、定期无息借款。此类案件,借贷双方在借条(据)中只对借款期限有明确约定,但对借款利息(利率)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但双方对借款期限有约定,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合同法第...全部
一、定期有息借款。由于借贷双方借款时,在借条(据)中对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都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借款利息比较容易计算,故不作分析。
二、定期无息借款。此类案件,借贷双方在借条(据)中只对借款期限有明确约定,但对借款利息(利率)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但双方对借款期限有约定,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实际操作中,对逾期利率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以当事人在起诉时要求的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2、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官在实践审判中,一般多采用第二种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三、不定期有息借款,此类案件借贷双方对借款利率有明确约定,应视为有息借款,但是对借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实践中应如何起算?一般有三种方法:
1、以借款成立生效之日的次日起算期限,民间借贷是以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反映在借条(据)上一般指条据的落款日期;
2、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起算期限,主张权利既可以是诉讼,也可以是诉讼外的请求,比如,书面催告、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等;
3、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再经过一定的催告期届满后的次日起算期限,该催告期通常以两至三个月为限。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应适用第三种比较妥当,因为双方没有约定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需要给对方必要的合理期限,该合理期限即为催告期。
在经过一定的催告期之后,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的权利此时即应受到侵害,依据有侵害就有赔偿的民法原则,此时再按照借条(据)上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这样,既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也较好的保护了出借人的利益。
四、不定期无息借款,此类案件借贷双方在借条(据)上,既无约定借款利率,又无约定借款期限, 依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无息借款,但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那么,对出借人要求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可以综合上述第二、三类的方法计算借款利息,具体是:
1、借款利率,应当按照定期无息借款中的第二种方法,即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率;
2、借款期限,应当按不定期有息借款中的第三种方法,即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再经过两至三个月的催告期届满后的次日起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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