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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间借款纠纷

公民间如果产生借款纠纷,在计算利息时是按照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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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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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在借款时没约定是否有息 则是无息的 如果事后有纠纷应该是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约定支付利息,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

2007-11-03

60 0
    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逾期利息应该依据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计算。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
    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 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 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
  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 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  665%。“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
     。

2007-10-30

24 0
那要看当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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