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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登记的演变是怎样的?

企业法人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登记的演变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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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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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登记的演变: 第一阶段: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并同时列入登记事项。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均强调企业法人的设立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将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列入登记注册事项,相应的要求企业提交经营场所和企业住所证明,可以说,在这一阶段,企业法人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是合并登记的。
     第二阶段:企业法人的成立只需具备固定的经营住所条件,并纳入登记事项。 自1994年起,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为标志,包括其后发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配套的登记条例,不再将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和登记的必备事项,也不再要求企业法人设立时提交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同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代之以“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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