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登记法规对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规定的立法缺陷有哪些?
现行登记法规对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规定的立法缺陷:
现行登记法规将经营住所纳入企业法人成立的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将经营场所纳入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这种立法区分和立法思路,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均存在重大缺陷:
其一、经营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应成为区别市场主体法人资格的条件。
纵观现行登记法规,市场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主要取决于企业章程、机构运作、财务监管、对外负债四大方面,其中财务监管最为根本。企业法人如果没有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财产独立使用的要求,将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事实上,任何一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具备的经营住所,哪怕是收银台,也是企业住所的一种形态。 ...全部
现行登记法规对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规定的立法缺陷:
现行登记法规将经营住所纳入企业法人成立的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将经营场所纳入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这种立法区分和立法思路,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均存在重大缺陷:
其一、经营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应成为区别市场主体法人资格的条件。
纵观现行登记法规,市场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主要取决于企业章程、机构运作、财务监管、对外负债四大方面,其中财务监管最为根本。企业法人如果没有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财产独立使用的要求,将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事实上,任何一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具备的经营住所,哪怕是收银台,也是企业住所的一种形态。
某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办事点设在经营场所内,并不改变其经营住所的特性。
相比之下,经营场所的形态则因行业特点和经营特点而定,是否需要经营场所,也视情况而定,有些需要,有些不需要。航空公司的经营场所在天空,连起飞降落及停放飞机的场所都不是自己的。
工程建设企业的经营场所在工地;直销企业往往只有仓库而没有经营场所。类似物业管理服务等行业的经营场所也很难界定。如果按照现行的登记法规,上述经营单位只具备经营住所条件,因此只能设立企业法人,显然与现实是相违背的。
其二、现行登记法规中,有关企业法人住所条件和注册事项的规定,与企业法人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规定相矛盾。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的条件中删除了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代之以“有公司住所”。
相应的,国务院颁布的有关配套条例只将企业住所纳入登记注册的事项。应该说,企业法人只有在成立之后,才开展经营业务。经营场所是伴随经营活动的正式开展而来的,因此只将经营住所作为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和登记事项,而不再将经营场所纳入登记事项,显示了登记立法的进步。
但上述法规均又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规定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前置许可证明。笔者在长期从事政府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研究中发现,大多数前置许可事项特别是餐饮、娱乐、网吧、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对经营场所条件和审查有着严格的要求,企业的经营场所达不到法定要求将无法取得前置许可证明。
进而也无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反观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条件要求,虽然不存在前置许可事项与登记许可事项的逻辑矛盾,却又陷入住所登记和营业场所登记混同的矛盾之中。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