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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公安机关等协助纪检监察机关 审查案件,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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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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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予以协 助,一般应当出具正式函件,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 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 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时,需出具正式函件。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按照程序提请同级检察 机关、公安机关协助办理,不得越级办理。
  被提请协助的检 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作配合。  (2) 正式函件需写明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被提请协 助的机关协助办理的事项,限于正式函件载明的内容,正式函件没有写明的事项,不在办理的范畴。
  (3)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正式函 件写明的办理事项,要在被提请机关职责的范围内,超出其职责的,被提请机关无法办理。  提请的办理事项即使在被提 请机关职责的范围内,被提请机关也要在办理法定的手续或 者履行合法的程序后方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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