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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有危害社会行为的,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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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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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大多数精神 正常,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要为自a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也有的人由于患有精神病而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这些精神病人的刑事 责任问题当然和正常人就不同了。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 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 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一款针对的是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其原因一是这些人完全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就谈不上有主 观过错,追究他们的责任没有道义依据;其次,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 预防犯罪,而对这些人追究责任,起不到任何预防作用,没有实际意义。
  在实 践中,确定某人是否是精神病人,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 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除了完全丧失辨 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外,还有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 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对此,《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 三款分别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精神病人全部 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那么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部分丧失的,那么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间歇性的,那么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犯罪的,应该 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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