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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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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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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产期的保护 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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