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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怎么办理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怎么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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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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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明办理。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凭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育龄妇女在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时间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2、证明审验。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件。
  据不交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交验。 3、证明补办。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件或者婚育证件不完备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补办。   4、临时证明办理。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相对固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流动人口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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