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新股后如何除权?除不除权取决于什么?
所谓“除权”,是由于老股东等比例增加投资后持股成本发生变化,而对股价进行的技术处理。严格地讲,在所有股票均为流通股,只有一种上市股票,且所有股东均以同一比例参与配售的情况下,除权公式为:(除权前股价+配售比例×配售价)/(1+配售比例)。 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大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因此必须将上述公式进行调整来进行计算。但从目前证券交易所的做法来看,是将非流通股视同为流通股,利用总股本而非流通股股本来进行处理,其计算公式仍同上。 即使如此,上述公式在实际的运用仍有许多变种。其调整的主要原则是除权后的价格必须真实反映投资者的持股成本。如果由于部分股东放弃配售,而只有部分股东参与...全部
所谓“除权”,是由于老股东等比例增加投资后持股成本发生变化,而对股价进行的技术处理。严格地讲,在所有股票均为流通股,只有一种上市股票,且所有股东均以同一比例参与配售的情况下,除权公式为:(除权前股价+配售比例×配售价)/(1+配售比例)。
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大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因此必须将上述公式进行调整来进行计算。但从目前证券交易所的做法来看,是将非流通股视同为流通股,利用总股本而非流通股股本来进行处理,其计算公式仍同上。
即使如此,上述公式在实际的运用仍有许多变种。其调整的主要原则是除权后的价格必须真实反映投资者的持股成本。如果由于部分股东放弃配售,而只有部分股东参与配售,就必须将上述公式进行调整,将不参与配售股东的配售股份剔除。
比如中关村增发股份时,其增发对象仅为流通股东,而非流通股东均未参与增发配售,因此在计算配售部分股份时,须将非流通股份的配售部分剔除,而仅计算流通股份的配售部分。在其除权过程中,由于实行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即使应配的流通股股东放弃,也不会影响上述按原定配售比例计算所得结果。
再比如同时拥有A、B股的上海三毛。上海三毛在增发股份时,由于未对B股股东进 行配售,因此在险权计算中须将B股剔除后进行计算,以反映A股股东的真实持股成本。不久前增发股份的真空电子也属于这种情况。
必须说明的是,不参与配股的股东尽管与除权价无关,他却可能由此受益。因为,在部分股东参与配售股份的情况下,股价(比如法人股)不受市场影响的、没有参与配售的任何股东都将由于每股净资产的增加,而从配售中受益,其实质是揩参与配售股东的“油”。
对于上海三毛的B股股东而言,由于增发A股后增加了每股净资产,奠定了股价上涨的基础,因此在不增加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受益了。而对于中关村而言,则是非流通股的股东受益了。 现在既然康佳不存在配售,则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后得到的股价与原有的股价并无不同,因此自然不存在除权。
但尽管康佳如是,除权中对原有股价进行技术调整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如果康佳的增发股份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距,则如果没有类似于“除权”的技术调整过程,就意味着新股上市之前的股价与新股上市后的股价是不连贯的。
因此,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如果不存在配售,则尽管不存在除权,但也需要有一个对于原有的股价进行技术处理的机制,以将原有股价与新股上市后相衔接,并协调新老股东的利益。比如在新股上市日,将上一交易日收市价设置为二级市场价格与新股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而且在该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参与多少计算多少张百泉 配售股票的除权价,不仅深沪两市做法不同,且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的多样性,以及参与配售的对象多重性和参与配售的上市时间差异性,形成了配售股票除权价格的多样性。再加上配售概念本身也具有多样性,另外已经推出预案的国有股配售等,也存在着如何除权的问题。
笔者以为: 一、以总股本计算除权价明显存在不公平。 目前,深市的配售、配股的除权价,都是从总股本的角度定除权价。由于配售资格、对象等不同,实际上参与配售的股权往往是该股的总股权中的流通股部分;参与配售的投资者,也往往是配售方案所指定的那一部分。
若是以总股本为依据定除权价,其公式为:配售除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售前总股本+配股价格×实际配售数量)/配售后总股本。当没有参与配售的部分特别大时,其相对应的分子部分就明显失真,也导致该股除权价的明显失真。
这当中,主要原因是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一类未流通股所占的比例相当高。 二、以全部流通股计算除权价也有失公平。 对存在A、B、H股三类流通股中的两类的上市公司而言,除权价若按全部流通股计 算,由于部分个股并没有参与配股,对于参与者而言,同样有失公平。
所以,上海三毛就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将不参加配股的B股部分排除在定价范围之外。 三、以流通多少计算多少更为合理。 以真空电子配售除权定价为例:其第一批流通股的除权价的计算公式为:配售除权价=(12月1日收盘价11。
98元×配售前流通股+配股价格×实际配售数量)/(老股东配售 的流通股本+配售前流通股本)。同样,待流通后二个月投资基金配售部分上市时,其 第二批配股价的计算公式为:配售除权价=(投资基金配售股上市登记日收盘价×登记日前流通股+配股价格×实际配售数量)/(老股东配售的流通股本+配售前流通股本+投 资基金配售股本)。
待6个月后的战略投资者所持配售部分上市时,按前式再加上战略投资者的相应份额计算出除权价。很明显,用这种分阶段法确定除权价,的确比一锤子砸到底的下式更显公平:配售除权价=(11。98元×配售前流通股+配股价格×所有参与配 售的数量)/配售后总流通股本,用实际价格代入第一式和本式,可知两者还是有区别的:第一式的除权价为:11。
47元,后一式为:11。18元。很明显,若用后一种方法,参与电真空配售的老股民的除权价,要低于他们的持股成本,原因就是老股民在承担自己的配售成本后,也无缘无故地承担了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成本所致。
因此,在股市中的股票全部流通之前,还是按参与多少计算多少更为合理。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