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定金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定金合同是从合同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 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 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定金合同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金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无效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效 力。当事人也可约定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为与主合同分离而存在,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产生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在设定担保的合同中,定金合同产生的是相对权,即债权。这种权利义务只约束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其
他人不发生拘束力。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虽为从合同,但其性质并不依主合同的性质而定。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这就确定了定金合同的性质为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我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 具体表现方式有三种:①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②当事人之间具有 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传真等;③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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