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问题
不对。这个命题表述有问题,担保法规定的所谓六个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不同的。
保证期间按担保法解释是不变期间,只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实体请求权利义务就消灭了,就更谈不上诉讼时效了。
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只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请求权。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就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保证期间就不用计算了,而要考虑下一步计算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反过来,一旦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那么保
证期间就无意义了。
对于连带保证,为连带之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自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开始起算,对于一般保证,自主债权判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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