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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与诉讼时效如何理解适用

久闻爱问多高人,作为新手我有一事存疑,请老师们不吝赐教!甲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乙为其连带担保,保证期限为6个月。在借款到期后3个月时,出借人诉至法院,向甲、乙主张还款,后又撤诉。在出借人撤诉1年后,又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请问,此时乙方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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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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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乙为其连带担保,保证期限为6个月。在借款到期后3个月时,出借人诉至法院,向甲、乙主张还款,后又撤诉。在出借人撤诉1年后,又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请问,此时乙方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在借款到期后3个月时,出借人诉至法院,向甲、乙主张还款,后又撤诉,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和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之规定,出借人诉至法院,向甲、乙主张还款,后又撤诉,但从此时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现出借人撤诉1年后,又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仍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之内,故乙方还是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
   。

20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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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期一年,在借款到期后3个月时出借人诉至法院,这时候, 在保证期限6个月之内,乙方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在出借人撤诉1年后,又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此时显然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限,那么,乙方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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