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离婚时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之一,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要求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坚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分割权,只是指财产权利的平等,而不是对财产份额的均等分配。在家庭中往往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别的,通常男方高于女方。但是,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对男女实行区别对待。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
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均等分配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或者生活困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并应尽可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分给需要的一方或具有使用某种生产资料特别技能、能够充分发挥该项物品效用的一方,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
不能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以合理的调整或作价处理。另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以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4、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
根据新婚姻法第 46条之规定,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才有效,约定财产分割范围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还规定了对于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只对夫妻双方有效(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不得对抗第三人)。
6、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处理离婚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
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分出夫妻共有的份额再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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