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对象及办法 第二条拆迁范围内的下列房屋给予补偿。 拆迁时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并给予补偿。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但确实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10年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偿。 经依法批准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条 确定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以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为标准,所拆迁房屋按批准使用的性质给予补偿。 第四条在拆除非本村村民地上建筑物时,视情况不同,按以下条款给予补偿: (一)原是本村村民,后转为城市户口的,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按照结构和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二)具有本市城市户口或外地户口而办理批准手续建房的,地上建筑物按结构价和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但不享受宅基地补偿费;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私自从村民手中购买宅基地并建房的,地上建筑物按结构价和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买卖双方均不享受宅基地补偿费。
第五条 下列房屋和附属物不予补偿: (一)非法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擅自扩大原宅基地面积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三)征地公告发出后抢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抢栽的树木、抢打的井及其他设施; (四)违反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所立的坟墓; (五)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以周边地区近年来实际发生的征地价格为参考,结合包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22。
5万元/亩价格执行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青苗补偿费按当年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如在备耕期发布征地公告的,应按照当年该地通常种植的农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当年春季未用,应补给村民当年青苗补偿费3000元/亩。青苗补偿特殊个案由区政府酌情处理;同一地块内套种两种以上作物的,只对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一) 拆除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见附表)(二)附属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1、放物凉房(低于2。
2米):10平方米以上2000元/间,10平方米以下1000元/间。2、厕所:(1)砖墙:500元/个(双厕);(2)土墙300元/个(双厕)。3、围墙:(1)砖墙,高度在1。
5米以上120元/延长米;(2)砖墙,高度在1。5米以下70元/延长米;(3) 土墙,40元/延长米。 4、大门:(1)宽度在2米以上1500元/双个;(2)宽度在2米以下900元/双个。
5、菜窖:(1)盖板窖1500元/个;(2)砖木窖900元/个。6、机井:深10-19米2000元/个,20-29米4000元/个,30-40米以上5000元/个。7、畜圈:200-500元/个。
8、院内地面硬化:(1)砖面10元/平方米;(2)水泥面25-35元/平方米。9、三相电:有用电户口本,每户补偿3000元。10、二相电:有用电户口本,每户补偿400元。
11、电话移机:100元/户。12、有线电视:400元/户。13、杨树: 小杨树苗5元/棵,5公分10元/棵,10公分15元/棵,20公分以上25元/棵,40公分60元/棵;小果苗(现裁)5元/棵,成果树220元/棵;小松树15元/棵,油松苗10元/棵;杏树15元/棵, 杏树(5年)220元/棵;柳树25元/棵;枸杞60元/棵;梨树(6年)220元/棵;槐树(5年)60元/棵, 槐树20元/棵;卧柳25元/棵 。
14、防渗渠:20元/延长米。15、深井:80米以上12万元/个。16、小水塔:5-10米每个3000元。17、渗水井:600元/户。18、正房、东西、南房沿台,高30公分以下每平方米30元,高30公分以上每平方米50元。
19、葡萄:(1)小苗5元/棵,(2)中:15元/棵,(3)大:30元/棵(结果)。 20、农作物按现价成本补偿。21、种植温室每亩40000元;不种植的温室:每亩25000元。
22、其它未标明的附属物补偿,以现场评估为主。(三) 非本村村民的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每项每个等级下调50元,不够下调50元不予补偿第七条 房屋拆迁原则上采取先安置拆迁户住房,并将拆迁补偿款按期支付而后实施拆除的办法进行。
拆除时,在规定时间内村民本人能按期限自行拆除的,所拆除的地上物全部归村民本人所有;超出规定时间没有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等,依法组织强行拆除。第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完毕的,每户给搬家费500元、安家费500元。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协议的,先付50%补偿金(收回房证及其它权证);拆除完毕后,付清剩余补偿金。 四、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按比例一是留于村集体用于村民的生活和生产的安置,二是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三是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四是用于村集体经济、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全部支付给该物的所有人。
各项资金的使用由昆河镇政府负责监管。五、农民的安置和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安置方法和标准: 按不超过征地面积总额6-10%留出安置开发用地,使被征地农民从中获取土地收益,以便解决被征地后生产、 生活出路问题。
(一)生活安置:在校园南路以北、白云路东侧拿出约700亩土地,建设村民生活安置用房。 村民安置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按80-100平方米的标准设计,具体结构详见建筑设计图,最终面积以产权证明确定的为准。
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现代城市小区要求,适当提高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配套设施一次性建设到位,做到建设标准统一,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服务到位,建成一个,规范一个,达标一个,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二)生产安置:由政府统一规划,选择合适地段,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
1、出租房:白云路以西,拿出一部分土地用于出租房建设,每户按65--75平方米分配,使农民有稳定的出租收入来源。2、集中建设市场:选择适宜的商业业态,按10平方米/人的经营面积集中建设, 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
打破“人地对应,全额到户”的补偿模式,使征地补偿费集中投入,按股分红。股金量化到村民,村民可以自由转让。第十二条 过渡性安置实行住房补助金,对于村民搬迁后,因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村民没有得到及时安置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过渡住房补助费按150元/户月,期限6-10个月。 待和平新村建成完工后,由和平村委会优先安置。第十三条 为切实解决村民今后的生活和就业问题,把和平村村民纳入养老、医疗保险范畴,按《包头市关于被征用集体土地居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包劳社办字(2006)58号文有关政策执行。
具体工作由昆区社保局、昆河镇政府及和平村村委会组织实施。 努力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创造适合农民就业和创业的软硬环境,积极推荐就业和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一是由用地单位吸纳劳动力;二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等就业;三是在新区建设发展中所需要的清洁、保安、绿化等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安排被回收土地的18至50岁的农民就业并与其签定劳动用工合同。
政府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给他们自主创业提供更多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