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将建国后的土地权属变动分为几个阶段呢?
历史上看,土地权属大变动时期,也就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时期。可以将建国后的土地权属变动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 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颁布。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
第三阶段,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国...全部
历史上看,土地权属大变动时期,也就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时期。可以将建国后的土地权属变动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
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颁布。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
第三阶段,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发布。
此阶段的特点是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严重。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上述《通知》,对乱占耕地、滥用土地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清理。
因此,在争议解决中,可以针对具体的历史情况,将《土地改革法》、《六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历史性文件和《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规章,作为认定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事实及其合法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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