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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经济补偿

申请破产的有限公司,是否还需要按照经济补偿原则对员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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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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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6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即便是合同没到期,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也称之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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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仍然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且在破产清算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会优先受偿.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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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的有限公司,需要按照经济补偿原则对员工进行补偿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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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参考:破产企业必须依法对员工进行一次性安置费的经济补偿。 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的计发,由破产企业安置工作机构根据在册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再就业难度等因素确定标准,一般人均不超过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具体安置费用的发放依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标准:   (一)随企业资产安置:无论是通过整机制接收或者部分购置途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均可以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按规定抵冲购置费用;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安置费经公证后,可在破产清偿办法结束前预先发给职工本人;   (三)介绍就业:由用人单位通过对职工转业培训,并通过洽谈,积极推荐就业。
    重新就业后,吸纳单位与职工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安置费应划归接受单位。签订三至五年合同的,接收单位取得一次性安置费的50%,另外50%归职工个人。   (四)提前退休:职工在破产审理终结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是五年,连续工龄(含养老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
    破产企业原征地农民工符合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含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从破产财产清偿中提取一定费用为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统筹满15年,解决提前退休的困难,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计算。
     (五)进“中心”的老职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可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发放水平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具体发放办法由各行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制定。
   。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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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仍然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此项费用计入破产债权,并应依法优先偿还。没有任何法律障碍,无需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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