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利用类型,构成和美国有什么较大的差异?
近年来,中国土地管理领域暴露出土地利用规划变更随意、违法占地现象层出不穷、征地拆迁范围过宽过滥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一些地方“一届政府、一届规划”,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为防止政府滥用规划权力和征用权,美国纽约市在20世纪70年代创造出一种“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简称ULURP),用以确保土地利用决策处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
一、美国土地开发和利用管理法制概要
鉴于土地资源和城市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为防范政府滥用规划权和征用权为商业目的服务,早在20世纪初,美国人就已经意识到只有使规划得到法律的支持,才可能避免土地开发和利用失控。 为此,联邦和...全部
近年来,中国土地管理领域暴露出土地利用规划变更随意、违法占地现象层出不穷、征地拆迁范围过宽过滥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一些地方“一届政府、一届规划”,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为防止政府滥用规划权力和征用权,美国纽约市在20世纪70年代创造出一种“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简称ULURP),用以确保土地利用决策处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
一、美国土地开发和利用管理法制概要
鉴于土地资源和城市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为防范政府滥用规划权和征用权为商业目的服务,早在20世纪初,美国人就已经意识到只有使规划得到法律的支持,才可能避免土地开发和利用失控。
为此,联邦和各州先后制定了《城市规划授权法案标准》、《州分区规划授权法案标准》、《1976年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1970土地征用政策法》、《佛蒙特州土地利用与开发法》以及1975年美国法律协会颁布的《土地开发规范》等。
然而,由于各地差异较大,试图通过一部全国性土地利用规划法的种种努力均以失败告终。
在美国,政府进行土地管理的主要手段就是规划。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个层次。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均为法律所规定,它们是政府实施土地开发和管制的主要依据。
美国的土地管理权主要属于地方,即市、郡(县)一级地方政府,而非联邦和各州。 [1]按照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联邦仅仅直接管理自己所有的土地。对于州以及州以下的地方所有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联邦政府并不直接介入,而是通过建立“超级基金”的方式来资助、刺激和引导地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各个地方为了获取联邦资金的支持往往不得不服从于联邦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美国,土地利用规划又被称作“非永久性宪法”,其内容往往极为详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政府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变更规划:一是制定和实施都市更新计划;另一种方法则是通过ULRUP程序对土地规划进行部分调整。
都市更新计划的基本程序为:(1)由需要变更规划的土地所在的社区提出“都市更新计划”,然后将其递交市政府。市政府接到该计划之后,任命一个由7名各界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该“都市更新计划”的听证,但任期却并不与市政府的任期一致。
另外,市政府对该委员会的任命必须得到议会的确认,该委员会的成员独立履行职权,无违法情形不能解职。(2)社区呈报的“都市更新计划”经独立委员会听证通过后,由市长审批。当然,市长在审批的时候,依然要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的意见。
(3)“都市更新计划”通过市长审批后,将被送到议会,在经过听取意见并进行辩论后,由议会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批准该项计划。(4)如果通过这些程序以后,反对人士依然不同意该都市更新计划,那么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从而寻求最后的救济。
本文,笔者重点介绍第二种方法,即ULURP的形成、发展、适用范围及其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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