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没过户因发生火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有时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比如发生火灾、水灾, 导致房屋毁损、灭失。那么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该由谁承担?是出卖方承 担,还是房屋买受人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 灭失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出卖人将自己占有的 房屋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 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 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