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行政规章有何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起草行政’ 规章的规定是: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 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
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 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 织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 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 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全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起草行政’ 规章的规定是: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 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
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 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 织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 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 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 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 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 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 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 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 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 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 理由;
(四)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4种意见,起草 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 其理由。
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 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 的意见。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 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 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 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 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
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 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 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 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