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一般程序是指作出裁决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
所应适用的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 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
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200元(不 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 列程序实施:
(1) 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全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一般程序是指作出裁决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
所应适用的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不需要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 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
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200元(不 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 列程序实施:
(1) 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 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 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 明。
(4)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 书上注明。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 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 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
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 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 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
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