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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然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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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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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 40号)规定,此问题分为以下 三种情形:(1)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 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 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 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 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2)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 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 疗期有关规定。
  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患病 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 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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