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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 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 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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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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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 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 终止。但是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 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 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 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 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 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 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规定,参与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 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职 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 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 乳期期满为止。 (4)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 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 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 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 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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