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因公司的与员工08年签定的劳动合同到09年3月底要到期了,现因公司的原因主动提出和一些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我们要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因涉及不续签的员工有一个是3年的员工,有一个是15年的员工。这两个员工都是08年1月1日起与公司签定的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我们想给予他们经济补偿金1个月的工资。
(工资按月基本工资补,他们是计件工人)。另外因我公司是私营企业,2004年开始申请的养老保险。15年的这名员工94年入公司后到2004年公司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这次合同终止时,15年的员工提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94年到2004年期间的保险,我想求助大家,这种补偿是否合法。
我们遇到的这种情况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