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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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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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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 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 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因条件成就 而终止时,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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