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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没钱付工资怎么办?

因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没钱付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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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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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某宾馆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承 包宾馆的泥水、线条和外墙的工程。该装饰公司分别与负责水、电、瓦、木、油工的张某等五人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平时可支取生活费,待工程完工时 一次性结清工资。
  以张某等五人为主力的施工队开始进场施工。工程按期完 工交付使用后,五名工长要求结清工资。  装饰公司却说:“发包方未将工程款结清,我们也没钱付你们工资,你们上法院告吧。”随后,装饰公司分别 给张某等五人打了总额为6万余元的工资欠条,张某等五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付拖欠的工资。
  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 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为拖欠工程款导致劳动者拿不到工资的问题,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领 域劳资纠纷中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 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 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 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解决工程款拖欠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 有力的法律武器,实际施工人有权以发包人、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但是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有工资欠条的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否则应 该“先仲裁,后诉讼”;二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 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因某宾馆与五名工长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依法追加了 某装饰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根据某宾馆与某装饰公司之间的账目核定总工程款为62万余元,除去某宾馆已支付的工程款及代付的生活费,尚未结算7万余元工程款。因此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支付张某等五人6万余元,某宾馆在 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张某等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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