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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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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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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因医疗事故而耽误工作,造成收人损失的,其误工费用应当得到赔偿。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人计算,对收人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知,在计算误工费时,除了要区分患者本人是否有固定收人外,还要结合患者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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