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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怎样计算?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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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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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 的误工费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该条例第五 十条规定:“……(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 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 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所谓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 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 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 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 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注意,个人独资、合伙企 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患者“固定收 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 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资料方能认 定。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谓无固定收入,主要包括两类人员:(1)从事农、林、牧、 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2)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 的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 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 短工、临时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其均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 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 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 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 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 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此外 还应注意,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后不再赔偿误工 费。
   由上可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计算误工收 入上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了限制,规定了最高上限的标准,同时 对于没有收入、低收入的人群也给予了“照顾”。  这里,需要注意 的是,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是按照社会平均收入水平计算的,不需要 提供相关证明;如果在计算的赔偿数额上是使用个人工资收入水平 的,则应当提交个人收人水平的证明,通常是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 的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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