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假设厂房,这是一个很有普遍性的问题1、按照资产的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
经济利益的资源。这里强调两个关键:拥有和控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很显然,由于合同规定允许自己建设,建设方对自己建设的房产是拥有所有权的;而且在固定的租赁期内(8年),建设方对自己建设的房产也是能控制的,所以我建议计入固定资产。 然后和税务局沟通,申请厂房的折旧年限为8年(而不是按照税法的死规定50年)。
2、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企业业已支出的费用,但是他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格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基于此,我认为本例厂房重建支出不应该计入长期待摊费。除非所谓的重建对原有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没有构成根本性的改变。
另外,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所建设厂房权属的约定也是一个关键因素。若约定所建设的建筑物归出租方所有,则建设支出就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