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取废弃自行车的法律问题
应该说不合法。关键是确认确实是无主物。
一辆上锁的破旧的自行车如果被放到垃圾堆里,应当被认为是无主物,而如果被放到其他地方,即便是公共场所,仍然不应被推定原所有权人已经放弃所有权,不构成无主物。
学校可以进行讼法,取得所有权后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部
应该说不合法。关键是确认确实是无主物。
一辆上锁的破旧的自行车如果被放到垃圾堆里,应当被认为是无主物,而如果被放到其他地方,即便是公共场所,仍然不应被推定原所有权人已经放弃所有权,不构成无主物。
学校可以进行讼法,取得所有权后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008青年报:松江大学城处理“无主车”遭学生质疑
松江大学城准备集中整治学生公寓内的废旧无主自行车,于是在行动前3个多月,松江大学园区管委会就在校园张贴了《告示》,要求学生限期来认领,逾期校方将对自行车作相关处理。
由于部分大四学生长时间在外实习,并不知道《告示》内容,等其回到学校后,却发现自己的车子已“不翼而飞”。学生们提出质疑——人还没毕业,管委会这样做是否妥当?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管委会之举不合法,他们只有保管权,没有随意处理权。
“受害”学生:
处理之前为何不通知在外实习学生
大学城对外贸易学院大四学生小陆告诉记者,去年11月中旬,他到市区一家单位实习。由于任务重工作忙,下班后一般都住在家里,即使偶尔回一次学校,也都是办完事后就匆匆往单位赶。
今年3月,小陆的一位同学回校时发现停在宿舍楼下的旧自行车不见了,经打听得知,原来是被管委会作为无主自行车处理掉了。
同学的遭遇顿时提醒了小陆,“我的车是不是也‘遭殃’了?”3月30日,小陆回到松江大学城园区后立即去了趟放置自行车的车库。
果不其然,他的车也不幸“蒸发”了。他马上找到了学校宿舍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在对其作了一番解释之后,让小陆去找管委会。
“什么是无主自行车?标准究竟是什么?处理前为什么不通知我们这些在外实习的学生?”面对记者的采访,小陆依然是心绪难平。
园区管委会:
先后贴过两次告知书进行相关提醒
记者走访了管委会,管委会后勤保障部部长周声富介绍,松江大学城有6。4万名学生,平均五六人就有一辆自行车,这样算起来,大学城就有自行车1万多辆。
这么多车存放是个大问题。
“每年临近毕业前夕,都有很多破旧、无人管的车子闲置在车库里。而车库空间有限,破车占着位子,新车就放不进来。所以,我们只能处理掉一部分。”周声富说。
“我们处理无主自行车是有严格程序的。
”周声富说,首先,会有一个排摸的过程。将车把没有钢印、车座布满灰尘、车身残缺破损这三类车打上“×”,作为将要处理的重点对象。每次整治时,都会先看车座上是否有“×”标记,只有当它们存留时间连续在几个月以上,才会初步列入“无主”之列。
排摸完接下来就是张贴《告示》,《告示》公布3个月,之后才能将“对象车”集中登记,再由管委会、学校宿管办和物业三方签字后,统一送到拆车场。
采访中,周声富向记者特别强调了一点,学校宿管办为把工作做得更细致,在车子处理前10天,会两次张贴《告示》。
”在这期间,学生们仍然可以来认领自己的自行车。“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将有主自行车当无主自行车处理的情况发生。”据了解,校方处理的无主自行车有千余辆。
在大学城,一些大一、大二的学生告诉记者,他们确实见到过两份《告示》。
记者也看到了《告示》样本:“根据松江大学园区自行车管理规定,每年对学生公寓内的废旧无主自行车进行集中整治。从2007年12日1日起,由各学校职能部门将废旧车辆集中停放3个月,到期车辆无人认领,作无主处理。
从2008年3月1日起,管委会将对无主车辆进行处理。特告知学生车主!”
法律界人士:
学校无权处理学生可以索赔
“在学校,无主自行车很难认定,每辆自行车都是有主的。”上海市海天律师事务所王国水律师指出,学校是个特定场所,它不同于马路、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
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有关部门可以就无主物品公告后进行处理。但是学校具有特定性,车库里放置的自行车都是属于在校生的,把这些车定为“无主”,理由十分勉强。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张莉律师说:“管委会等部门处理学生自行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自行车所有权是学生的,管委会等部门拥有的只是保管权,并不具有处理权,如果想要处理,一定要经过学生的同意。虽然校方事前贴出了通知,但是不能作为其侵权的依据。“小陆同学们”完全可以要求学校按照当前市场价予以赔偿。
【新闻延伸】
“无主车”处理引发记者3大疑问
记者向周声富提出了3个疑问——一是,处理车子前,校方有没有考虑到不少大四学生在外实习,可能看不到《告示》?二是,如果有“车被处理”的学生提出赔偿要求,校方怎么办?三是,处理自行车校方有没有获得费用?
周声富告诉记者:“这次整治自行车时,我们没有全部处理,还预留了一部分车。
那些因实习等原因没有看到《告示》的同学如果想要车的话,可以带着相关证明去领取一辆。”针对记者的第三个问题,周声富的回答是,我们都是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处理的。
对于整治无主自行车行动,周声富认为,这还只是“治标”,现在学校已着手与有关方面研究“治本”方案。
“治本”方案具体说就是,在校园试点自行车免费租赁。初步设想是,由校方与有关部门合作,向学生提供一批安装有GPS定位系统的自行车,并制定与学生个人诚信直接挂钩的规章制度。租赁时,学生只需凭电子卡,到指定车库里就可以取车骑行。
如果借车者在规定时间内将车归还至指定的车库里(不一定是原借车车库),就能获免费借车。不过,如果学生没有遵守有关规定,将会被取消免费租车资格,还将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周声富透露,如果试点成功,这样的方案还将在全校推广。
“如果免费租车在校园内全面实施,无主车自然而然就会减少甚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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