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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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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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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 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 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起诉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且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采用“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时,必须 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会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 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 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 履行债务。    另外,保证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所不同,保证期间不 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当 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若未约定,则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6个月。
  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类似 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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