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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有义务接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吗?

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接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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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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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这一内容是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 检查义务的规定。据此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强制性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行政机关执行公务。
      对于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当然,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 督检查的义务的前提,是该监督检查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主要是指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的专门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等等)的规 定,这是实体上的要求;同时在程序上,行政机关在行 使监督检查职能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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