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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私设小金库,除本单位处理外,会追究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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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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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帐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处以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 可见,单位私设小金库,除本单位处理外,构成犯罪的会追究法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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