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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否可以永久拥有?

农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得到一块地的使用权50年,50年内是否可以自由转让给别人,或者建造厂房,再转让出去。50年后会怎样?是否要再次交费。

全部回答

200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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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意见与楼上诸位网友的观点不尽一致,但我的这些观点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决无信口之言。 一、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永久拥有的,只限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且耕地不可以超过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过70年。
  因此。“与农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得到一块地的使用权50年”,在法定的30年内的部分有效,超过部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其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另外,仅有与村委会的协议还不行,还应当办理《土地使用证》。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农村土地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法定的承包方只能是本村的村民。如果对外承包则受到限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三、承包的土地是可以流转的,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如果转让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四、在承包的农村土地上建造厂房,必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综上所述,你说的情形中有多处不当之处,如果仅是模拟或探讨尚可,如果是真事,请抓紧进行相关手结的补办,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切记。

2007-05-08

     根据你说的情况,先分析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关于你说的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你说“农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得到一块地的使用权50年”,我认为你的协议里面存在两个问题,导致协议不具有合同生效要件。
  其一,协议的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尤其是物权法的生效,村委会是不能决定集体内的土地的转让的,必须经过村民大会的决定。  其二,协议的标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如果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转让土地的方式。我建议你采用以下方式:由村集体将土地报批为集体工业用地,并成立村集体企业,同时将土地转让到企业名下,你收购村集体拥有的股权,这样,你所缴的税费将比买地所缴的税费低很多。
    附表(税费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2007-05-04

不可以 有期限的

2007-05-03

咨询一下律师。

2007-05-03

根据我国的土地相关政策,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也就是说无论是转让人和被转让人必须是该集体内人员.而且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一般是不能改变用地性质的,如果是非农村集体人员需要占用,只有通过征用才能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建厂房,通过与村委会签定合同是非法转让.

2007-05-03

当然可以:1、村委会在集体土地注册一个农业类公司,不改变土地用途;2、把土地过户公司名下;3、你把公司买下,更换股东、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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