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5条至第9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符合本解释第3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第 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 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 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全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5条至第9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符合本解释第3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第 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 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 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 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 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 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 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 宽处罚。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6条之 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 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单位拒不支付劳动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 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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