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劳动保障法律专家给我指点我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将用人单位解除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严格限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解除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这条规定具有三层涵义:
(1)《劳...全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将用人单位解除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严格限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解除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这条规定具有三层涵义:
(1)《劳动合同法》授权国家工伤法规对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做出特别规定;
(2)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适用工伤法规的有关特别规定。
(3)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属于法定终止,终止的事由和程序由工伤法规做出具体规定,当事人不得以一方或双方的意思做出改变。
(4)用人单位终止与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当依据工伤法规做出判断。
因此,解决用人单位终止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要依据工伤保险法规对该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如果非法,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合法,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伤保险法规的规定及解构
1、《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对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法规根据因工伤残职工的伤残等级做出了不同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并结合上述分析,可以做出如下推论:
(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被保留,但劳动合同终止。
这种情形下,法律虽然规定“保留劳动关系”,但由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标的物(劳动力)的严重丧失,使劳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已经具备,所以,劳动者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即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规虽没有用终止劳动合同的用语,但“退出工作岗位”的用语包涵了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意思。
所以,如果劳资双方对这种终止状态存在争议,可以协商确认或诉请确认,而不存在单方终止的情形。所以劳动者因工伤残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情形,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范畴。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被保留,但劳动合同变更,难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下劳动关系被保留,劳动合同的状态根据客观情况分为两种:
一是:非属难以安排工作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存在,但被变更。
根据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供力所能及的劳动,非属难以安排工作情形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表明原劳动合同被变更(工作岗位变更)。根据合同法理,合同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的同一性,原有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
所以,在上述情形下:如果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难以安排工作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根据法规规定,“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属于客观的法定的情况,这种情况出现,劳动者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这也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我认为, 在具备“难以安排工作”法定条件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over。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