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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中权利继承的特点有哪些?

财产继承中权利继承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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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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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继承中权利继承的特点如下: 第一,发生的原因具有特定性。权利的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继承法律关系中财产权利转移的法定原因。如果公民没有死亡,就不发生继承上的财产权利转移。
  在现代民法上,只有因公民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转移才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继承。  例如,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即使发生财产权利转移,也不属于权利的继承。 第二,权利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公民死亡后,能够发生权利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着近亲属关系的公民,其他公民、国家、集体以及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权利发生继承的主体,而只能作为受遗赠的主体。     第三,权利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的变更性。
  公民死亡时,因其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已亡的公民不能再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在财产上的权利,成为该财产的新的权利主体。由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继承人享有权利必定要承担义务,但这种义务具有限定性。
  如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由死者的继承人以死者的财产为限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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