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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有什么样的变化?

成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有什么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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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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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大病药品目录)经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并进行谈判且签订协议后,由市人社局公布执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费用谈判机制规定,配合做好谈判工作。
    大病药品目录应根据资金收支情况和医疗保障需要适时调整。   进入大病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充分考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的承受能力和患者个人负担,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个人负担较重;   3.药品适应症和临床诊疗标准明确;   4.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自愿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谈判,承诺保障供药。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   1.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以住院统筹方式)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或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直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不再另行缴费。
       2.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低档缴费标准的20%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按上述标准筹集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并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管理。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且在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使用大病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与药品法定使用说明书,或与大病药品目录的规定不一致的;   2.在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非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未经责任医师开具处方的;   4.以个体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未满12个月的。
       (五)结算管理。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使用大病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药品的使用特点、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签订协议的内容等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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