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一 般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实施。行政责任包括行政 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仅用于保护私权利,而是通过遏制 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整个市场竞争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 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国家在经济领域正常的市场竞 争秩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 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 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全部
行政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一 般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实施。行政责任包括行政 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仅用于保护私权利,而是通过遏制 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整个市场竞争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 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国家在经济领域正常的市场竞 争秩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 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 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 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 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 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清行为。
经营 者实施上述混淆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仅 侵害了在同一市场上竞争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减少 其交易机会、影响其商业信誉等),而且对市场竞争秩序造 成了损害。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 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混渚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即责令违法的经营者立即停止 混淆行为,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2)没收违法商品。即没收经营者因实施混淆行为所生 产或者经营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 系的侵权商品。(3)罚款。
即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 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 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否并 处罚款以及罚款的具体数额,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
这里的“违法经营额”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混淆行为过程中,所制造、存储、运输、 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4)吊销营业执照。即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除了 上述行政处罚外,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任何经营者从事商品 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 照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意味着他不能再从事营业执照所列的 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对于法人来说,意味着其法人资格的丧 失,即丧失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此外,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 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 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以保护企业名称,经营 者必须使用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 定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应当及时向企 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鉴于我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和相关基本信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字身份证”, 作为企业身份识别的一种手段,在企业名称变更前,为了便 于识别身份,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 企业名称。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