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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损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损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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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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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当然保护所失利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在赔偿范围之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为该权利的市场价格。如前所述,侵犯著作权之损害赔偿,实际是弥补因侵权导致的权利人之市场损失,在权利人能举证其因侵权导致的发行减少量时,以此数量乘以单位利润,为其实际损失,或可依据侵权人不当得利数额计算,被侵害作品的许可使用费亦可作为计算标准。
    笔者认为,作为计算标准的许可使用费,只能是普通许可的许可使用费,不应当是独占性许可的许可使用费,原因就在于侵权人之侵害行为,相当于未交许可使用费之一般使用,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之对外普通许可使用并不受影响,如以独占性许可使用费计算,显然超出侵权损害之范围。
  如权利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是独占性许可合同,权利人所可能获得的未来利润是基于该独占性许可,则该合同难以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如权利人能够举出有效的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则其许可费为有力的证据,可证明该作品的普通许可使用费的市场价格。
  另外,合同上的可得利益与侵权法保护的所失利益,两者并非等同,权利人基于某一许可合同的可得利益,并不在侵权法所保护的以市场价格计算的间接损失范围之内,赔偿范围应止步于以市场价格计算的数额,不应扩大到一次特定交易的对价或者可能获得的利润。
    在侵权案件中,法院所判赔的数额,实际即为法院酌定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市场价格,同时也就是权利人之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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