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
各地采取了因地制宜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一些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已经实现了城乡低保一体化运行,城市化水平高,工作基础较好,可以做到在较准确地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人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另一类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基于农村居民收入渠道比较多,生产经营活动形式多样,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算,但困难家庭的情况左邻右舍都清楚等实际情况,通常是在初步核查申请人家庭收人的基础上,更多地依靠民主评议等办法来确定低保对象,并采取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低保金。 例如,《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家...全部
各地采取了因地制宜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一些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已经实现了城乡低保一体化运行,城市化水平高,工作基础较好,可以做到在较准确地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人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另一类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基于农村居民收入渠道比较多,生产经营活动形式多样,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算,但困难家庭的情况左邻右舍都清楚等实际情况,通常是在初步核查申请人家庭收人的基础上,更多地依靠民主评议等办法来确定低保对象,并采取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低保金。
例如,《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家庭收人的核算有如下规定:(1)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④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⑤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⑥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家庭收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人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①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人的总和;②家庭成员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人等;③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④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⑤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⑥继承的遗产、遗赠;⑦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人;⑧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3)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人:①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②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③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④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⑤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⑥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4)家庭年人均收人,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人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人=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①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人计算。
②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人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③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人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④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5)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人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人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家庭上年收入/(非农业人口x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x12+农业人口x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x100%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人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人=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x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6)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①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的有关条款执行。
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③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