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哪两个方面?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1。形式上的审查
形式是指事物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否完备,是非诉行政案件能否执行的首要前提。
①对申请执行书是否规范进行审查
行政申请执行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执行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申请执行的标的、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案号等。对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是对其它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若申请执行书内容不清,执行事项不具体,应退回申请人补充修订。
②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全部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1。形式上的审查
形式是指事物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否完备,是非诉行政案件能否执行的首要前提。
①对申请执行书是否规范进行审查
行政申请执行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执行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申请执行的标的、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案号等。对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是对其它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若申请执行书内容不清,执行事项不具体,应退回申请人补充修订。
②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申请人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的,委托的组织本身不能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只能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如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交交以罚款,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是县(市)公路主管部门即县(市)交通局,县(市)交通局根据有关法规可以委托公路站行使处罚权,当事人不履行的,只有县(市)交通局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公路站不具备申请资格。
另外已被撤销的行政主体申请执行其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管理相对人。
实践中行政机关错列被执行人现象经常发生。如企业已被兼并或解体,申请人仍将原企业列为被执行人。工商处罚案件,将房主列入被处罚人,而不是将承租户列为被处罚对象等。被执行人主体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③对申请时效的审查
时效是法律确认的某种权利得以实现的时间范围。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效的审查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审查执行根据是否生效。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作为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否生效,主要看其是否超过了法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
尚在复议期限内或正在复议中的行政案件不能申请执行。对已提出诉讼的行政案件应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行政法律文书未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该法律文书不能视为生效,行政相对人在一年内不丧失诉权,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人民法院不能立案执行。
二是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送达给当事人。法律文书若未送达给当事人,该法律文书则不能生效。在这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不少,如有的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未直接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本人,有的未注明送达时间、地点,有的当事人拒签的情况的没有其它人证明等,以上种种行政机关亟待改善,加以规范。
三是审查执行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对是否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进行审查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范围,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界定。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虽分别享有执行权,但两权并非对等,行政机关只享有相对的执行权,而人民法院享有绝对的执行权。
因此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以外,人民法院都可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执行。
2。实质上的审查
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等是否合法。
①对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基础上进行。
证据应当真实可靠,符合证据规则。没有证据证明的行政决定不能作为法院执行的根据。证据要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等基本特征。要有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违法事实的存在,违法人是谁,违反了什么法律规范。
直接证据要审查其来源,鉴别真伪。间接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之间具有完整性和排它性。对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不能立案执行。按照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上替代行政机关补充证据,查明事实。
②对执行根据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执行根据是否合法的关键。如何适用法律,总的要求应当是准确、具体、完整。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只讲事实就实施处罚;只用法条不用条、款、项、目等,适用法律不具体;适用的法律效力等级不适宜,或者舍弃特别法不用,而用一般法律规范;对行政违法行为定性不准,适用了不该用的法律条款等等。
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能立案执行。
③对行政主体办案程序进行审查
符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理由之一,这同样也成为不予执行的理由。
对办案程序的审查,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一是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遵循了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程序;二是是否按规定的办案程序操作,调查取证是否合法;三是送达过程是否合乎规范。
④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必须由法律规定来限定,超过范围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行为,不能成为法院执行的根据。审查时,主要看是否超越地域管辖范围、是否超越业务范围,是否超越级别范围、有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等。
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确定,但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执行,而不能在执行中变更。
四、执行人员对审查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实际执行
执行人员实际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按执行的性质可分为非强制执行和强制执行。
非强制执行一般由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由审判机关制作的执行法律文书,敦促被执行人以行政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标准,自觉履行义务,以被执行人主动向人民法院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结果。强制执行是被执行人不按照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确立的内容履行,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
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职权是审判职权的派生权,是审判职权的延伸。
因此,执行人员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必须在依法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前提下予以强制执行,而不能简单执行,以防止审判机关的执行职能被误认为是单纯的依附于行政机关申请的一般职权,它绝不是行政职权的延伸。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