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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审理形式是怎样的?

破产案件审理形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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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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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应认真审查下列事项:a、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是否确定和有效。对于作为破产申请依据的债权,笔者认为最好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否则破产案件中将派生出若干独立的债权确认案件,不仅会造成破产案件审查的工作量无端增大,还会无形中剥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上诉权。
    b、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材料。实践中主要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和依据、债权种类、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债务人和债权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其他身份证明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等等。
   2、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a、破产企业的破产审计报告。  有些审计机构由于缺乏破产审计专业知识或者是与破产企业具有某种利害关系,往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因此法院不仅要审查审计报告,而且要进行实地核查,以确保名实相符。b、企业资产状况明细表。为防止申请人漏报企业资产,法院在审查其提交的资产状况明细表时,还应到相应的证照登记部门自行核查。    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企业使用的土地、房屋、车辆的数量及其权利证书以及企业资产的权利状况。
  许多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其厂房、设备等资产已处于抵押、出租状态。资产权利状况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d、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的对外投资应纳入破产财产予以处理,为防止申请人漏报对外投资情况,法院应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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