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完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
刑法规制仅是法律监管中的一部分,这一手段不能解决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所有问题。此类集资活动中的很多问题,也亟待其他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必须打出“组合拳”,才能有效规制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面对目前网贷平台工商登记混乱局面,法律应当规定明确、严格的准入标准,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定位,消除追逐规模效应引发的内在犯罪动机。提高准入门槛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提高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要求,如必须拥有一定数量曾经从事风控工作的金融工作者;公司互联网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公安部的二级安全认证。 以上述条件为标准,实行牌照制,会有效防止缺乏资质的申请者乱入金融市场...全部
刑法规制仅是法律监管中的一部分,这一手段不能解决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所有问题。此类集资活动中的很多问题,也亟待其他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必须打出“组合拳”,才能有效规制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面对目前网贷平台工商登记混乱局面,法律应当规定明确、严格的准入标准,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定位,消除追逐规模效应引发的内在犯罪动机。提高准入门槛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提高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要求,如必须拥有一定数量曾经从事风控工作的金融工作者;公司互联网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公安部的二级安全认证。
以上述条件为标准,实行牌照制,会有效防止缺乏资质的申请者乱入金融市场。
强化平台监管。尽早设置相对统一的监管规则。国家层面,“中国银监会应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测、预警并形成一定的机制,防止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地方层面,各地金融监管机构特别是金融办应该承担起监管职责。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管理平台,也应当对其业务进行登记,实现备案常态化、规范化,发挥辅助性作用。行业层面,在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尚未落地的大环境下,应进一步促成本地P2P行业协会的成立,通过协会实现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调政企关系、加强企业交流的作用,共享资源,分担风险,为P2P行业良性发展提供指引。
创新金融司法。加强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衔接,探索搭建“双法平台”渠道和途径。行政监管是规范P2P网贷平台发展的有力措施,刑法规制则是惩治P2P网贷平台乱象的最后一道防线。故在保障金融创新改革目标的前提下,应秉持法律至上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将有利于金融改革的创新纳入行政监管,促其持续、健康发展,对严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首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分享P2P网贷平台运营的数据信息,掌握发展的最新动态,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防患于未然。
其次,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兼收并蓄,刚柔并济,建立一套从行政到司法无缝衔接的P2P网贷平台犯罪案件办理模式,弥合刑法与行政法的断层,真正实现对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的有效惩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