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早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
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全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早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
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一般来说,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占用土地,应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如果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仅要符合一般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大致需要经过三个程序:一是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