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 号)第2条规定,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 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
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 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 种子、词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
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 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 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
品、出版物等工业...全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 号)第2条规定,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 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
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 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 种子、词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
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 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 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
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 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 (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
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根据第2条规定,符合上述 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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