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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

发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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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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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两种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农民的承 包地:(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 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他们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不宜再享有在农村作为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相对于小城镇而言,在设区的市,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 承包方即使失去了稳定的职业或者收入来源,一般也可以享受 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如果允许承包方保留其 承包地,就会使其既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享有城市社会保 障,有悖社会公平。
  此外,在设区的市,就业机会相对较多,承包 方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现非农就业,获得生活保障,其在农村享 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大大弱化。   而在我国农村,由于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存在人地矛盾。
  为缓 解农村人地矛盾,发展农村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应当将 其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使留在农村的农民有较多的土地耕 种。(2)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我国《农村土地 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因此,是以农户作为承包方 同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
    当作为土地承包的一方家庭成 员全部死亡,家庭不存在时,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 事人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其原来以家庭名义承包的土地理 所当然地应该由发包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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