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房产交易
2011年6月17曰,于某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介绍,将自己的一处房屋
卖给贺某,主方共同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于某与贺某双 方确认并同意,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30万元。由于某支付中介服务报酬3000元,在于某与贺某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后支付。 当天,于某与贺某 又签订了戈房屋买卖确认书》,其中载明:于某愿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将 该房屋出售给贺某,于某承诺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后的20日内办理
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交易中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各自承担。 于某签订本确认 书后,应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报酬3000元。但在上述合同的履行
过程中,于某以涉案房屋办房权证所产生...全部
2011年6月17曰,于某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介绍,将自己的一处房屋
卖给贺某,主方共同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于某与贺某双 方确认并同意,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30万元。由于某支付中介服务报酬3000元,在于某与贺某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后支付。
当天,于某与贺某 又签订了戈房屋买卖确认书》,其中载明:于某愿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将 该房屋出售给贺某,于某承诺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后的20日内办理
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交易中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各自承担。
于某签订本确认 书后,应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报酬3000元。但在上述合同的履行
过程中,于某以涉案房屋办房权证所产生的契税应当由原告承担、其净到手 未满30万元为由,拒绝为买受人贺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也以涉案房产
并未交易成功为由拒绝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报酬。
某房产经纪公司因 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于某支付中介服务报酬3000元。
只要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无论房产交易是否成功,中介 公司都有权收取报酬。
居间合同也叫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 提供订约媒介等交易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
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 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 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
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 居间人则不能请求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根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 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
易程度等因素。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 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 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本案中,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以及于某与贺某签订的 《房屋买卖确认书》均系签订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签订各方均应当按约履行。
因此某房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了被告与案外人贺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 立,于某应当按照约定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报酬。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于
某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报酬3000元。收起